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南通市海安地方税务局。地址:海安县县城黄海大道中**号。 法定代表人解应贵,局长。 委托代理人许立群,江苏紫石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执行人南通市长兴电气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海安县海安镇长江**路**号**厂区。 法定代表人秦荷珍。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11日,对被申请执行人作出(安)地税社征字〔**〕**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诉讼,经催告后被申请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
本院查明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认为:被申请执行人应缴未缴至2015年12月止,欠缴社会保险费累计85046.92元,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和《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作出(安)地税社征字〔2)地税社征字〔**〕**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社会保险费85046.92元,加收逾期滞纳金。该征收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申请执行人南通市海安地方税务局作出的(安)地税社征字〔2016〕4051)地税社征字〔**〕**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徐爱贤 审 判 员 储卫民 人民陪审员 王祖谟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陈星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