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四川三江陶瓷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夹江县黄土镇黄土村2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265632812806。

法定代表人:李佩谦,董事兼总经理。

诉讼代表人:四川三江陶瓷城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住所地四川省夹江县。

负责人:鲁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立新,四川嘉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丽,四川嘉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刘昭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夹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宿红英,四川点道律师事务所 律师。

第三人:南京宝利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庐山路128号56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55894288264。

法定代表人:张开勇。

审理经过 原告四川三江陶瓷城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昭军、第三人南京宝利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原告四川三江陶瓷城置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三江陶瓷城置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予原告四川三江陶瓷城置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82元,减半收取计2641元,由原告四川三江陶瓷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吴刘壮

人民陪审员  肖 燕

人民陪审员  杨艳琴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 助理  艾文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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