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四川三江陶瓷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夹江县黄土镇黄土村2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265632812806。
法定代表人:李佩谦,董事兼总经理。
诉讼代表人:四川三江陶瓷城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住所地四川省夹江县。
负责人:鲁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立新,四川嘉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丽,四川嘉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刘昭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夹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宿红英,四川点道律师事务所 律师。
第三人:南京宝利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庐山路128号56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55894288264。
法定代表人:张开勇。
审理经过 原告四川三江陶瓷城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昭军、第三人南京宝利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原告四川三江陶瓷城置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三江陶瓷城置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予原告四川三江陶瓷城置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82元,减半收取计2641元,由原告四川三江陶瓷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吴刘壮
人民陪审员 肖 燕
人民陪审员 杨艳琴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 助理 艾文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