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周大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 被执行人:朱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 被执行人:胡红,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周大平与朱彪、胡红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6月23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终结执行,符合终结执行的相关法律规定。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应按照执行和解协议按期履行。如未按期履行,人民法院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书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已履行的部分应予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2021)皖0323民初11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王光辉 审判员 崔北平 审判员 王小丽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梦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