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上海秣宝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周刚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男。 被告:湖南远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 法定代表人:刘柱邦,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原告上海秣宝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远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立案。原告上海秣宝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海秣宝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上海秣宝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施建国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姜萌萌 书 记 员 姜萌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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