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北京中景颐艺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裕民中路12号1幢。

法定代表人:王志鑫,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丽君,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马立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天津市南开区。

审理经过

北京中景颐艺术发展有限公司与马立龙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马立龙以原告北京中景颐艺术发展有限公司为被申请人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北京中景颐艺术发展有限公司支付马立龙:1、2020年3月24日至2020年6月27日工资差额37386.21元;2、 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27日未休年假工资20275.86元;3、2019年11月2日至****年**月**日出生育津贴差额6501.73元;4 、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期间工资差额34291.14元;5、2017年4月1 日至2017年8月31日期间工资差额57651.90元。2020年12月9日,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京西劳人仲字[2020]第3256号裁决书,裁决北京中景颐艺术发展有限公司支付马立龙:1、工资差额3525.73元;2 、生育津贴差额5600.66元;3 、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27日期间未休年假工资17572.41元;驳回马立龙的其他仲裁请求。原告北京中景颐艺术发展有限公司不服该裁决结果,于2021年2月3日诉至本院,案号为(2021)京0102民初6988号。被告马立龙亦不服该裁决结果,并已于2021年2月2日诉至本院,案号为(2021)京0102民初6618号。双方系对同一仲裁裁决结果不服诉至法院,鉴于被告马立龙立案在先,原告北京中景颐艺术发展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并入(2021)京0102民初6618号案件中一并进行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并入本院(2021)京0102民初6618号案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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