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诗琮,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市北戴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帅,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香河泽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西环路26号香榭家园小区3号配套商业0004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4MA07PDL254。
法定代表人:李丽,总经理。
被告:秦皇岛富力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联峰路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4MA083D5U3E。
法定代表人:杨培军,执行董事。
被告:北京环京销房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三环中路70号三层864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MA003FLQ08。
法定代表人:陈彦杰,总经理。
审理经过
陈诗琮与秦皇岛富力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香河泽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北京环京销房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原告陈诗琮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陈诗琮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陈诗琮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