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炎陵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青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炎陵人,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炎陵县,现住炎陵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5月24日被炎陵县XX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被炎陵县XX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7月14日被炎陵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7月2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审理经过 炎陵县人民检察院以株炎检刑诉[2021]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青亮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炎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青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炎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4月30日20时许,被告人张青亮饮酒后驾驶湘B×××××号小型普通客车沿106国道自西向东往县城方向行驶,行至炎陵县霞阳镇屠宰厂门口路段时,与相对行驶的霍某驾驶的湘B×××××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二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株洲市仲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青亮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5.63mg/100ml。经炎陵县XX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张青亮在本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为拘役一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2021年7月16日,被告人张青亮在公诉机关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青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某、霍某的证言,株洲市仲天司法鉴定中心的株仲天司鉴中心[2021]毒鉴字第25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查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协议书、赔偿款收条,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与行驶证复印件、车辆保险单复印件,历次处理及社区矫正情况查证表,被告人张青亮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青亮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交通主干道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了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炎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青亮犯危险驾驶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张青亮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加上社区矫正机构建议适用社区矫正,可以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被告人张青亮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宣告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曾寿南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谭丽萍

书 记 员 龙张宁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