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弓素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平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明英,石家庄市桥西汉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张素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平山县。

被告:王英紫,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裕华区。

审理经过

原告弓素文、张素霞与被告王英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原告弓素文、张素霞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现原告弓素文、张素霞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弓素文、张素霞撤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弓素文、张素霞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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