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田小兰,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南县。

被执行人:陈晓丹,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田小兰与被执行人陈晓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作出(2021)湘0902民初3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陈晓丹应向田小兰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50元,申请执行费200元。由于被执行人陈晓丹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田小兰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于2021年7月7日向申请执行人田小兰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后向被执行人陈晓丹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7月7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陈晓丹名下证券、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于2021年8月16日向益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陈晓丹的不动产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陈晓丹名下财产。

2021年7月8日,本院对陈晓丹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田小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具体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田小兰未能提供。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8月23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20000元,尚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具体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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