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山西河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董事长。 住所地:山西省忻州市河曲县。 被执行人:史某,男,汉族,1969年6月生,河曲县人,现住河曲县,身份证号码:XXX。 被执行人:王某,男,汉族,1956年10月生,河曲县人,现住原籍,身份证号码:XXX。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西河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史某、王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山西河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晋0930执5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周海青 审判员 李 渊 审判员 菅富春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徐宇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