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开封安联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西大街109号。

法定代表人:杨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焱,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系原告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东区。系原告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张俊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县。

审理经过

原告开封安联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张俊杰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3月2日立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开封安联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俊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开封安联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安联风度柏林5号楼2单元101号房屋面积差价款5365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2018年4月9日,被告与原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201804000220),被告购买原告开发建设的安联风度柏林5号楼2单元101号房屋,合同约定该商品房预测建筑面积为90.64平方米,单价为8006.87元/平方米,现该商品房最终产权登记的建筑面积为91.31平方米,较合同约定建筑面积增加了0.67平方米。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三条及附件十一补充协议第五条之约定,面积差异买卖双方按合同约定的销售单价进行多退少补。据此,被告应向原告补交房屋面积差价款5365元(0.67*8006.87)。原告曾多次要求被告补交房屋面积差价款,但被告至今未予缴纳。为了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张俊杰缺席未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动产权证书,邮寄单复印件、交房通知报纸,其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陈述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4月9日,被告张俊杰与原告开封安联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告购买位于开封市龙亭区房屋,合同约定该商品房预测建筑面积为90.64平方米,单价为8006.87元/平方米。合同附件十一第五条约定,面积差异买卖双方按本合同约定的销售单价进行多退少补,买受人自愿同意在办理该商品房交接手续之前将该款付清给出卖人。

现该商品房不动产权证书显示开封市安联风度·柏林5号楼2单元第1层101号房屋建筑面积为91.31平方米,较合同约定建筑面积增加了0.67平方米。原告要求被告补交房屋面积差价款5365元,但被告至今未补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被告张俊杰购买商品房应按照合同约定交付购房款,现房屋面积差价为5365元(0.67平方米×8006.87元/平方米),被告张俊杰应及时支付。故对原告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张俊杰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开封安联置业有限公司房屋面积差价款536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张俊杰承担(原告已缴纳,被告在履行判决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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