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移送执行人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西十里铺路17号。 被执行人李喜凤,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惠济区。 被执行人华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审理经过

关于执行本院刑庭移送执行被执行人李喜凤、华静罚金一案,本院做出的(2021)豫0102刑初8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移送执行事项如下:1、强制执行李喜凤罚金人民币20000元;2、强制执行华静罚金人民币20000元。因被执行人李喜凤、华静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向被执行人李喜凤、华静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期限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于2021年6月24日向其发出传票,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二、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李喜凤名下2825.32元,华静名下20000元,本院已对上述款项进行冻结、划拨,并交纳至省财政对公账户。 2.查明被执行人李喜凤、华静无车辆登记信息。 3.查明被执行人李喜凤、华静无其他财产登记信息。 本院于2021年7月10日再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但仍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赴郑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调查,查询被执行人李喜凤、华静名下有公积金登记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四、本院于2021年6月29日赴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查询被执行人李喜凤、华静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五、本院已赴被执行人李喜凤户籍地实地调查,暂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六、已向被执行人李喜凤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明确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共计22825.32元,华静罚金20000元已全部执行完毕,李喜凤执行到位2825.32元,本案债权尚未能完全实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李喜凤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执行措施。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李喜凤负有继续向本院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人员

审判长  任留柱 审判员  郭建军 审判员  郑 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王慧生 书记员肖亚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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