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胡艳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渠县。
被执行人:三亚天喜婚庆服务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MA5T9F5C2D),住所地:三亚市吉阳区凤凰路金元椰景蓝岸商业综合楼204号,现下落不明。
法定代表人:张天柔,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胡艳艳与被执行人三亚天喜婚庆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三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三劳人仲裁字[2021]第6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胡艳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执行。
依据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三亚天喜婚庆服务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胡艳艳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7343.33元等。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三亚天喜婚庆服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自身财产状况。因被执行人三亚天喜婚庆服务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依法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通过线上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海南省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三亚天喜婚庆服务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工商、不动产等信息进行了多次查询,除其银行账户有少量存款外,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
经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有关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有关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执行措施已穷尽,且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