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北省泊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雄,河北京辅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吉林吉化华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吉林大街7-3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2017325713352。

法定代表人刘荣川,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志影,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吉林省德惠市,系公司法务。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吉林吉化华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请求撤回对吉林吉化华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6.26元,由原告王**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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