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巫溪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巫溪县柏杨街道滨河支路25号杨河花园7号楼1-1,统一社会信用号码91500238676131713C。 负责人:刘建康,系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海清,男,系该支行职工。 被告:吴明春,女,****年**月**日出生,住重庆市巫溪县。

审理经过

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巫溪支行诉被告李昌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巫溪支行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巫溪支行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巫溪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巫溪支行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侯 港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吴秋景 书 记 员  何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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