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姜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四川洪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倩,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江绿,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黎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补婧,女,****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岳池县,与黄黎明系夫妻关系。
审理经过
上诉人姜文因与被上诉人黄倩、成江绿、胡军、黄黎明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2021)川1621民初5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对本案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一是应查清林海军与黄倩、成江绿、胡军、黄黎明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对转让前的债权债务是否进行了约定以及如何约定。应追加林海军作为当事人参与本案诉讼。二是应查清姜文主张垫付的工程款、工程材料款及人工工资是否包含在四川广安佳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姜文拨付的工程款内,姜文是否是本案适格主体。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2021)川1621民初55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姜文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249元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