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锡林浩特农村合作银行。法定代表人:格日勒图,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锡林浩特市耀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建宝,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王俊,男,汉族。

被执行人:肖建华,女,汉族。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锡林浩特农村合作银行与被执行人锡林浩特市耀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王俊、肖建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锡民二初字第64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8月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即给付申请执行人贷款本金650万元、罚息、复利(罚息利率千分之15,罚息等于本金乘以千分之15乘以月数,复利等于利息乘以千分之15乘以月数,计算至清偿日止)、案件受理费28650元及执行费。

在本院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及传统查询措施,查明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且存款信息不够足额执行;

2.对被执行人王俊、肖建华位于锡林浩特市巴彦查干街道办事处金地大厦房产进行评估拍卖,拍卖流拍后,申请执行人以6291992元的流拍价格接收上述房产折抵本案部分案件款;

3.被执行人王俊、肖建华只在抵押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已执行完毕,剩余未履行部分由被执行人锡林浩特市耀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承担给付义务。截止2019年7月8日尚欠申请执行人本金249499元、利息6043606.5元及执行费;

4.对被执行人锡林浩特市耀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股权申请执行人不申请处置;

5.查明被执行人锡林浩特市耀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二、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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