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某。
被执行人:李某1。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李某申请执行李某1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依据(2020)甘0522刑初142号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7502.19元。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同时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李某名下银行存款、网络资金、不动产、车辆、税务、工商、保险等信息全面查控,发现李某无财产可供执行且人正在监狱服刑。经走访李某户籍地村委会调查,李某家中也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次对李某采取限制消费令、纳入失信名单等执行措施。经查,李某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约谈申请人向其告知案件办理情况并征求申请人意见,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