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国,男。 被执行人牛家明,男。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刘国与被执行人牛家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作出的(2020)黑0405民初4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国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506,135.00元,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执行中,本院向网络查控系统提交申请对被执行人牛家明银行存款、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税务、民政、工商、保险进行查询,查得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内存款55,748.35元,未查得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向鹤岗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房公积管理中心、证券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富德生命人寿保险公司进行传统调查,查得被执行人房产一户、住房公积金37,155.02元,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经对查明的财产进行调查,银行账户内存款(工资账户)被本院另案冻结,分期履行义务;房产亦被另案查封。本院将被执行人牛家明工资、房产轮候冻结和查封,并对住房公积金予以冻结(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离职或退休后方可办理支取)。经向申请执行人约谈,告知其财产调查信息及所控制财产的现状,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并要求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本院于2021年5月30日将被执行人牛家明限制高消费。因控制的财产不具备执行条件,被执行人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至此,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被执行人牛家明尚有506,135.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2020)黑0405民初4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了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赵 军 审判员 孙天鹤 审判员 舒 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姜源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