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异议人(利害关系人):张淑清。

审理经过

在本院执行(2019)晋02刑初39号刑事判决没收柴斌等财产一案中,张淑清于2020年11月18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查明

本院审查过程中,张淑清于2020年11月24日申请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张淑清撤回异议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张淑清撤回异议申请。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马祖荡审判员袁建录审判员段力平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朱 国 峰 书   记 员 高 倩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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