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春雨,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黔西县。

被告:陈启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凤冈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原告王春雨诉与被告陈启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

本院认为

经查,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网银、工商登记信息等进行查控,未查到相关财产,本案执行期限快届满,经与申请人进行沟通后,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黔2630执37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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