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州梅县支行,经营场所:梅州市梅县区新城行政区府前大道侧。
负责人:张上敏,该银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杨卓新、曾振,该银行员工。
被执行人:张孟洪,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梅州市五华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州梅县支行与张孟洪信用卡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6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法院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张孟洪的银行、网络资金、不动产、证券、车辆、工商、保险等进行查询。查无被执行人的银行、网络资金、不动产、证券、车辆、工商、保险登记等信息。在五华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查无张孟洪的不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张孟洪的住所地五华县水寨镇西河社区居委调查,对张孟洪的情况不清楚。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张孟洪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目前无法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6月21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通知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谢 程
审判员 陈 勤
审判员 梁凯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梓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