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淮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渠沟支行,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渠沟镇土楼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00684965785X(1-1)。
负责人:李**,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凡可,该支行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海波,该支行员工。
被告:鲁玉璋。
被告:王岗。
审理经过
原告淮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渠沟支行与被告鲁玉璋、王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原告淮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渠沟支行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淮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渠沟支行在诉讼中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淮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渠沟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淮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渠沟支行自愿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