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德政,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
被告:李得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
被告:汪荣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固始县。
审理经过
原告李德政诉被告李得杰、汪荣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李得杰、汪荣国地址错误,被告的信息不明确,无法向其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德政的起诉。
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原告李德政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50元予以退回。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