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河南新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堰支行,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新野县沙堰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9MA47EWYE5C。

主要负责人:汤义,系支行长。

被执行人:孔得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野县。

被执行人:李焕敏,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野县。

被执行人:焦占峰,男,****年**月**日出生,回族,住河南省新野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河南新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堰支行与被执行人李焕敏、孔得意、焦占峰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1329民初22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一、被告孔得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新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堰支行借款本金190000元及利息,2017年8月2日起的利息按月利率9.9‰计付至2018年8月2日,2018年8月3日起的利息按月利率9.9‰加收50%计付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二、被告李焕敏、焦占峰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50元,减半收取计2075元,由被告孔得意、李焕敏、焦占峰负担。因被执行人李焕敏、孔得意、焦占峰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河南新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堰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查询到被执行人焦占峰名下有位于新野县(证号:1501038217-1)的房产,本院依法予以查封,但该房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暂无法处置。其他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李焕敏、孔得意、焦占峰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李焕敏、孔得意、焦占峰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李焕敏、孔得意、焦占峰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李焕敏、孔得意、焦占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河南新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堰支行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李焕敏、孔得意、焦占峰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河南新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堰支行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李焕敏、孔得意、焦占峰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但其仍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0元,本案债权尚余303838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虽不同意终本,但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李焕敏、孔得意、焦占峰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河南新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堰支行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李焕敏、孔得意、焦占峰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河南新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堰支行发现被执行人李焕敏、孔得意、焦占峰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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