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被告:张云,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被告:贺利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被告:张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
审理经过
原告陈影诉被告张云、贺利平、张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
原告诉称
陈影诉称:2018年9月21日,张云以购买机器为由向其借款50万元,以位于阜阳市颍州区的房产作抵押,双方约定月息1.5%,还款日为2019年3月20日。贺利平、张伟以位于阜阳市颍州区为该借款作抵押。现张云至今未偿还借款本金,陈影多次催要未果,为此诉至法院,请求:一、判令张云偿还本金50万元,支付利息暂计48214.99元,至本金偿还完毕止按年利率15.4%支付利息;二、确认其对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三、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本院查明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均居住在阜阳市颍州区,该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于2021年5月6日作出(2021)皖1203民初1815号之一民事裁定,裁定本案移送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处理。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收到本案后,经审查认为,原告因张伟身份证复印件载明所在地阜阳市颍东区而在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当事人在答辩期内未对案件提出管辖权异议,且案件已经开庭审理,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以开庭笔录中当事人陈述不在其辖区居住为由将案件移送,不符合法律规定。该院于2021年8月25日作出(2021)皖1202民初8594号请示,将本案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当事人未提出管辖权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当事人之间关于管辖并无约定。原告陈影依据被告之一张伟的《居民身份证》登记的地址,向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该院依法受理,符合法律规定。三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均未提出管辖权异议,并应诉答辩,且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则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该院作为有管辖权的法院,却作出将案件移送至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的裁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2021)皖1203民初1815号之一民事裁定;
二、原告陈影诉被告张云、贺利平、张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