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抚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洲支行,住所地抚顺市东洲区绥化路(西段)38号楼1跃5层3号。

负责人:王春彦,系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麻强,系该行员工。

被执行人:刘延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铁西区。

被执行人:由远航,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抚顺市林州春晖门窗厂,住所地抚顺县海浪乡下海浪村92号。

投资人:刘延峰。

被执行人:辽宁名德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抚顺县石文镇三家子村。

法定代表人:陈万桂。

被执行人:陈万桂,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顺城区。

被执行人:黄亚金,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郭沙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顺城区。

被执行人:陈喜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被执行人:郑进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新抚区。

被执行人:郑必珠,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被执行人:抚顺市天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市望花区和平路东段52-2号楼1-2层。

法定代表人:孟锋。

被执行人:孟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新抚区。

被执行人:孟德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冯国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李彬,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顺城区。

被执行人:佟景礼,男,****年**月**日出生,满族,住抚顺市顺城区。

被执行人:郭金芬,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抚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洲支行与被执行人刘延峰、由远航、抚顺市林州春晖门窗厂、辽宁名德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陈万桂、黄亚金、郭沙沙、陈喜峰、郑进财、郑必珠、抚顺市天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孟锋、孟德宏、冯国玉、李彬、佟景礼、郭金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2020)辽0403民初9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于2021年6月22日受理并于同日立案执行。我院于2021年6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廉政监督卡,并限其即日履行调解书中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

我院于2021年7月8日分别扣划被执行人抚顺市天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盛京银行抚顺望花支行账户存款30621元、中信银行抚顺分行账户存款15318元;被执行人孟锋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存款11264元、30757元;被执行人孟德宏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存款15601元、18409元;被执行人李彬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存款11937元;被执行人郭金芬名下中国银行账户存款25620元,上述款项合计:159527元,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抚顺市天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主动履行140473元,已汇至申请执行人账户。此案执行回款合计30万元。

申请执行人抚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洲支行向我院申请对本案被执行人的限制高消费、查封、冻结全部解除,无需采取强制措施,并于2021年10月14日向我院申请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以上有查询回执、申请书等在卷为凭。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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