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吴色多杰,男,****年**月**日出生,藏族,现住西藏嘉黎县。

被告:土旦次成,男,****年**月**日出生,藏族,现住西藏拉萨市城关区。

审理经过 原告吴色多杰与被告土旦次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原告吴色多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土旦次成经依法公告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吴色多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土旦次成向原告支付剩余买卖虫草款76,000元。事实与理由:2018年8月,被告来到原告家收购2.431斤虫草,每斤按60,500元计算,已支付74,260元,约定剩余76,000元于2018年藏历11月1日支付,但到期未支付剩余款项,也联系不上被告,因此请求法院讨回剩余款项。

被告辩称 被告土旦次成未提交答辩意见,亦未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举证 原告吴色多杰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以下证据:

1.一份字据,拟证明被告土旦次成承诺欠款76,000元于2018年藏历11月1日支付的事实。

2.九张图片及一段视频,拟证实被告土旦次成于2018年8月16日在另案原告其布家院子里购买虫草的事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土旦次成经公告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对举证、质证的放弃,本院对以上证据的三性及证明目的予以认可。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8月16日,被告土旦次成购买了原告吴色多杰的2.431斤虫草,每斤按60,500元计算,已支付74,260元,剩余76,000元,双方约定于2018年藏历11月1日支付,但至今被告土旦次成未向原告吴色多杰支付剩余款项。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吴色多杰已将虫草交付给被告土旦次成,被告土旦次成应按约定支付剩余款。原告吴色多杰要求被告土旦次成支付剩余款76,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土旦次成经公告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诉讼权利的放弃,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被告土旦次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吴色多杰支付剩余款76,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0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1960元,由被告土旦次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藏那曲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判长 朗  珍

审判员 次 卓 嘎

审判员 尼玛贡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普布顿珠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