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樟树顺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樟树市。

法定代表人:卢乃良,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西铭景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樟树市。

法定代表人:戴雪锋,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戴雪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樟树市。

被执行人:吴黑,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樟树市。

被执行人:樟树市庆仁中药饮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樟树市。

法定代表人:杜国斌,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杜国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樟树市。

被执行人:杨国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樟树市。

被执行人:黄炳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樟树市。

被执行人:邹志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樟树市。

被执行人:杨木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樟树市。

被执行人:谢文雄,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赣0982民初114号民事调解书及申请人申请执行书,被执行人江西铭景实业有限公司、戴雪锋、吴黑、樟树市庆仁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杜国斌、杨国亮、黄炳云、邹志春、杨木生、谢文雄应支付各项费用合计57.8586万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西铭景实业有限公司、戴雪锋、吴黑、樟树市庆仁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杜国斌、杨国亮、黄炳云、邹志春、杨木生、谢文雄银行存款计人民币57.8586万元,或查封、扣划、提取其相应收入或相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上述当事人或相关案外人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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