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营业场所营口市鲅鱼圈区08-新闻大厦东塔楼一层A区B区二层A区B区。
负责人:曲国生,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远志,辽宁瀛桥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康兴,男,****年**月**日出生,回族,户籍地为辽宁省阜新市细河区,现住营口市鲅鱼圈区。
审理经过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与康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30日作出(2020)辽0804民初396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现已生效。根据案件需要,本院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对康兴名下存款237259.66元或其他等值财产进行查封、冻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冻结康兴名下存款237259.66元或其他等值财产(具体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本裁定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三年。上述财产查封期间,不允许转让、出卖、出租以及设定抵押等他项权利。需要继续查封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至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则视为放弃继续保全的权利,查封将自动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