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白兴明,男,****年**月**日出生,满族,辽宁省新民市人,无职业,现住辽宁省新民市。

被告:郎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辽宁省本溪市人,现住辽宁省本溪市。

审理经过

原告白兴明诉被告郎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本院审判员刘兆君担任审判长,与本院人民陪审员郭淼、闫桂梅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白兴明已到庭,被告郎丛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白兴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11700元;2、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在网络平台上了解到传奇游戏,想开设这个游戏,于是找到了被告,被告承诺提供开设游戏一条龙服务,我需要支付他管理及购买设备的费用,由被告进行网络开设游戏。按照被告的要求,第一笔通过微信转账给被告5000元,其中包括2000元管理费(一个月时间)和3000元的设备款,之后,应被告要求我又通过微信分四次付给1500元,但后来发现被告为我开设的该游戏没有授权,属于没有资质,盈利无法及时到账,仅仅开设了两天就终止运营。我要求被告退回已支付的6500元,被告拒绝。在双方因为开设的游戏终止产生矛盾后,原告又不小心转错帐,又转给了被告5200元,被告收款后直接将原告拉黑,双方无法进行沟通。被告收到原告转给被告的所有款项,不能完成原告委托事项,也不能将转错的款项予以退回,无奈,原告诉至贵院,请求判决被告立即退回11700元,已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辩称

被告郎丛未进行答辩。

本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白兴明要在网络平台开设传奇游戏,通过微信找到被告郎丛表明意思,被告同意提供开设游戏的服务,并要求支付管理及购买设备的费用,按照被告要求,原告通过微信转账给被告5000元(一个月2000元管理费、3000元设备款),后应被告要求,原告又先后分四次给被告转账1500元,但由于该游戏没有授权,属于没有资质,盈利款无法及时到原告白兴明的账户上,故开设两天就终止营业了,原告要求被告退回已支付的6500元,但被告拒绝。2020年11月7日原告又将5200元转错至被告账户,被告收款后立即将原告拉黑。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117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本案中,原告错将5200元转给被告,被告所得到的转款虽然是原告自己的行为造成的,但被告获得此款没有法律依据。故对原告合理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双方开设网络游戏所需要的费用系双方合作关系,不构成债权关系,原告要求被告返还6500元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既不答辩也未向法院提供证据,也不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公正审理,可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郎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52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3元,原告承担43元、被告承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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