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汪丽民,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北省仙桃市××××××××,公民身份号码:429××××××××××××。

被告:刘友廷,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岳池县××××××××,公民身份号码:513××××××××××××。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汪丽民与被告刘友廷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汪丽民于2021年5月21日自愿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汪丽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汪丽民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为25元(原告汪丽民已预交),由原告汪丽民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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