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长春市房江湖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大经路以东二道街以南线材厂以西解放大路以北恒兴国际城2栋16层1612A。 法定代表人:申加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狄宝君,吉林新锐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娜,吉林新锐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吉林锦银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净月经济开发区棠棣小区B-1幢53室。 法定代表人:张丹,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长春市房江湖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锦银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长春市房江湖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未提出缓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长春市房江湖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高 强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丰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