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张晓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鹤岗市东山区畅园小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张晓军罚金一案中,依据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黑0404刑初28号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张晓军应向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法院给付罚金10000.0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查到被执行人张晓军在财付通账户内有存款303.24元,本院依法冻结该存款并按照退赔比例将该笔存款分配给(2021)黑0404执386号责令退赔案件的二被害人;本院在对银行、不动产、公积金、保险、证券等部门查询过程中,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限制张晓军高消费并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张晓军应交纳罚金10000.00元,全部未履行。依照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