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王秀荣。
申请人:王立兰。
被申请人:王福生。
审理经过
申请人王秀荣、王立兰与被申请人王福生诉前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作出(2021)冀0804财保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被继承人王仲才银行存款62000.00元,查封案外人陈玉生所有的位于营子区房屋。
申请人王秀荣、王立兰逾期未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解除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被继承人王仲才银行存款62000.00元的冻结(邮储营子支行,账号:60×××46);
二、解除对案外人陈玉生所有的位于营子区房屋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