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尧,湖北联帮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帮蕾,湖北联帮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欧阳万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光红,湖北举烛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谢来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慧,湖北瑞通天元(十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军因与被上诉人欧阳万举、谢来平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2020)鄂0381民初11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王军(委托方、甲方)与欧阳万举(居间方、乙方)于2019年10月11日签订的涉案《房地产项目转让居间服务补充协议》,其中约定:“1.甲乙双方均认可:乙方已成功促成甲方转让位于南漳县××大道以南、××、馨翔园商住楼项目,成交价格为人民币5400万元。2.乙方所得居间服务报酬为人民币600万元,即超出甲乙双方此前口头议定4800万元土地转让价格的多余部分全额作为乙方报酬。3.本协议为甲乙双方口头达成的《房地产项目转让居间服务合同》的补充协议。如甲乙双方对以前达成的居间服务费600万元有异议,经双方本次协商后以本次协议为准,即叁佰万元。”该补充协议是居间合同双方对居间服务报酬的再次协商和确认,而另一位共同居间人即谢来平对该补充协议中“如甲乙双方对以前达成的居间服务费600万元有异议,经双方本次协商后以本次协议为准,即叁佰万元”的内容不予认可。在此情况下,应对欧阳万举是否代表共同居间人签订该补充协议的事实予以查明。一审法院径行认定该补充协议中的300万元是支付欧阳万举的居间服务报酬,属于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对判决结果有实质性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2020)鄂0381民初117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王军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8400元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