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桂县支行,经营场所:桂林市上海路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2289909565XE。 负责人:周博,职务:行长。 被告:李鸿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临桂县。 被告:黄静凤,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临桂县。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桂县支行与被告李鸿毅、黄静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桂县支行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合理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桂县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36元,减半收取计81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桂县支行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龙 英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黄丽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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