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阳县支行,住所地开阳县城关镇开州大道羽翔苑。
负责人:韦海林。
委托代理人:丁廷君,女。
被执行人:陈鑫,男,****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开阳县。
审理经过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阳县支行(以下简称农行开阳县支行)与陈鑫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黔0121民初206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农行开阳县支行于2021年1月12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鑫偿还透支卡本金及至2020年5月6日的利息与逾期利息26630.52元、后期利息、迟延履行利息,案件受理费233.00元。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陈鑫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陈鑫名下的贵A×××××马自达牌车于2013年9月5日注册登记,现下落不明,未能控制,本院已予以查封,查封期限届满日为2024年1月19日;陈鑫开有22个银行账户与9个网络资金账户,可用余额较少,已冻结并扣划2598.03元发还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陈鑫名下无房产登记、公积及其他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陈鑫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但陈鑫仍未履行义务。
本案申请执行人农行开阳县支行申请执行的透支卡本金及至2020年5月6日的利息与逾期利息26630.52元、后期利息、迟延履行利息,案件受理费233.00元,被执行人只履行了2598.03元。现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陈鑫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农行开阳县支行无法提供被执行人陈鑫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