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申请执行人寿春欣,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李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审理经过 寿春欣与李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103民初342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寿春欣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执行。因行政区划调整,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被撤销,现由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执行标的确定为被执行人李冰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寿春欣80000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031.5元、申请执行费1258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亦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股权、公积金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对被执行人下落情况进行调查,核实了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执行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李冰未履行亦未报告财产情况,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李冰作出司法拘留15天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李冰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等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回告了申请执行人,其未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院(2021)浙0103执126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员潘国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陈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