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新县人民检察院。

被执行人吴得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麻城市,现住麻城市。

被执行人李为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麻城市,现住麻城市,麻城市农民旅游客运服务社退休职工。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吴得咏、李为义因犯非法采矿被处罚金一案中,新县人民法院(2021)豫1523刑初25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吴得咏至今仍未履行该生效文书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扣划吴得咏的银行存款33000元至新县人民法院,账号为62×××79,开户行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县支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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