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袁冬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青山区。 原告:王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青山区。 原告:胡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青山区。 法定代理人:王丹(胡某之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青山区。 被告:付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青山区。 被告: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营业场所武汉市洪山区梨园街欢乐大道75号骏业财富中心A座19层03-10号。 负责人:刘洪。
审理经过
原告袁冬香、王丹、胡某与被告付彪、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原告袁冬香、王丹、胡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龚雨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王笛 书记员曾雯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