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周朝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兴义市人,住兴义市。
被执行人:周万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安龙县人,住安龙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周朝金与被执行人周万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0)黔2328民初207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明确由被执行人周万萍偿还申请执行人周朝金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900元及执行立案费1100元。因被执行人周万萍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周万萍采取如下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
2、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查明 3、通过网络查控和传统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股权、有价证劵等财产状况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周万萍名下登记有车牌号为贵E的“东风”牌大型汽车一辆,已被我院到车管所查封;经查被执行人周万萍名下有位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安龙县房屋一套,已被我院查封,现正在评估拍卖。
4、实地到被执行人周万萍户籍地安龙县萍益超市进行调查,经查,被执行人户籍地无房产登记信息;
5、将上述执行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具备履行能力,对于本案,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院(2021)黔2328执40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判长 吴 波
审判员 岑 飞
审判员 夏加高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田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