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玉芝,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市北戴河区。 被告:马传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 被告:郑宏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
审理经过
刘玉芝与马传智、郑宏梅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原告刘玉芝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刘玉芝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崔学静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