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神农架鸿森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刘建峰: 你单位(个人)与张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鄂0626民初7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强于二〇二一年一月五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〇二一年一月五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单位(个人)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张强履行案款445540元及利息; 二、承担案件诉讼费4722元,执行费6654元。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康支行 账户名称:保康县人民法院暂扣款专户 账号:95×××71 特此通知。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郑永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冯泽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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