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某。
委托代理人:何立武,广西桂东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陶某。
审理经过
原告陈某诉被告陶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陈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