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任保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卫生,鹤壁市淇滨区长江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鹤壁市鹏翔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大道197号交警支队院东三楼。

法定代表人:肖杰,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建娟,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鹤壁市淇滨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直艳军,河南鹤淇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任保利与被告鹤壁市鹏翔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翔保安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保利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卫生,被告鹏翔保安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直艳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任保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鹏翔保安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13300元、失业金损失36480元、双休日加班工资7280元、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3150元。事实及理由:2013年3月7日,我到被告鹏翔保安公司工作。由于我无法适应鹤壁监狱两周做一次核酸检测,我申请鹏翔保安公司给我调岗,被告鹏翔保安公司不予调岗。我被迫离职,被告没有支付我双休日、节假日加班工资,也没有支付公休假工资,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鹏翔保安公司辩称:原告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失业金及加班工资无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原告与我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系其主动提出辞职,原告在2020年12月3日,向我单位申请辞职并填写了离职审批表,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原告与我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领取经济补偿金、失业金损失的情形。原告要求的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根据我单位在仲裁时提供的工资花名册和考勤表显示,原告不存在加班的情况,我单位已经足额向原告支付了工资,故原告的诉请没有依据,应予驳回。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任保利系被告鹏翔保安公司员工。

2020年12月3日,原告任保利向被告鹏翔保安公司申请离职,离职类型是辞职。同日,原、被告双方以劳动合同期满,个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2021年1月22日,原告任保利向鹤壁市淇滨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21年4月8日,鹤壁市淇滨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淇滨劳人仲案字【2021】第001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被告鹏翔保安支付原告任保利公休假工资1200元。原告任保利不服上述劳动仲裁裁决,为此成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关于经济补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本案中,原告任保利系其因个人原因自愿提出离职,其不符合上述领取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情形。故本院对原告任保利要求被告鹏翔保安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失业金损失,《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所在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按照本条例规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本条例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本案中,因原告任保利系本人自愿离职,不符合领取失业金法定情形。故本院对原告任保利要求被告鹏翔保安公司支付失业金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双休日、节假日加班工资,因原告任保利提供的考勤表系复印件,且与其陈述的工资计算方式相矛盾,故对原告任保利主张的双休日、节假日加班工资,本院亦不予支持。

关于仲裁裁决的公休假工资,因原、被告对公休假工资1200元均无异议,故本院对该数额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鹤壁市鹏翔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任保利公休假工资1200元;

二、驳回原告任保利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任保利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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