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开封市祥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北门大街314号铁塔办事处院内205室。 法定代表人:何惠,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琳,系公司法务,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牛丽丽,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开封市祥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牛丽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开封市祥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牛丽丽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本案原告开封市祥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牛丽丽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开封市祥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牛丽丽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开封市祥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乔启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周小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