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望谟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望谟县平洞街道办王母一组环城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00MA6DXKF50K。 法定代表人:陈培春,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万朵,该行职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黄纬莫,男,****年**月**日出生,布依族,贵州望谟县人,户籍地址:贵州省望谟县。 被告:黄伟梅,女,****年**月**日出生,布依族,贵州省望谟县人,个体户,户籍地址:贵州省望谟县。 被告:黄世伟,男,****年**月**日出生,布依族,贵州省望谟县人,户籍地址:贵州省望谟县。 被告:岑祖力,男,****年**月**日出生,布依族,贵州省望谟县人,户籍地址:贵州省望谟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望谟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黄纬莫、黄伟梅、黄世伟、岑祖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望谟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黄纬莫、黄伟梅、黄世伟、岑祖力达成和解协议,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望谟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诉讼的请求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望谟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76.20元(已减半),由原告望谟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杨光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