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异议申请人:唐桂满,男,住滦平县,现住滦平县。

申请执行人:河北滦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滦平县滦平镇新建路西段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006166568XQ。

法定代表人:高朝晖,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滦平绿梦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滦平县巴克什营镇孙家沟村。

法定代表人:唐金燕,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刘龙飞,男,住滦平县。

被执行人:李连生,男,住滦平县,现住滦平县。

审理经过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北滦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滦平绿梦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刘龙飞、李连生、唐桂满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申请人唐桂满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请求对付井龙与滦平绿梦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闫长玉等10人与滦平绿梦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案给予执行回转;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5日作出(2020)冀0824执异4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异议申请人唐桂满的异议,异议申请人唐桂满不服,向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16日作出(2021)冀08执复4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一、撤销滦平县人民法院(2020)冀0824执异43号执行裁定。二、发回滦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查。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请求情况

异议申请人唐桂满称:滦平法院在执行付井龙与滦平绿梦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闫长玉等10人与滦平绿梦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案中,将滦平绿梦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的补偿款发放给付井龙及闫长玉等10人,法院的这种执行行为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特依《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法院应将两案执行回转,执行回转的标的款用于抵顶滦平绿梦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欠河北滦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借款,以减轻我作为担保人的担保责任。

本院查明

本院重新审查期间异议申请人唐桂满就其异议主张提供证据。

本院查明,原告付井龙与被告滦平绿梦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作出了(2017)冀0824民初2064号民事调解书,该民事调解书确认:被告滦平绿梦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前偿还原告付井龙借款600000.00元。本案受理费人民币9800.00元,减半收取4900.00元,由被告滦平绿梦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承担。

2017年7月13日,付井龙依据本院作出的(2017)冀0824民初2064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7)冀0824执1210号;2017年9月22日本院裁定提取了被执行人滦平绿梦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在承德金山岭生态文化旅游经济区管理处的收入622750.00元,2017年12月6日向申请执行人付井龙发放执行标的款609450.00元,收取案件受理费4900.00元、案件执行费8400.00元;2018年1月10日,本院裁定终结了(2017)冀0824民初206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滦平绿梦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就本院作出的(2017)冀0824民初2064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作出了(2019)冀0824民监7号民事裁定书,再审本案;2019年12月4日,本院作出了(2019)冀0824民再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撤销(2017)冀0824民初2064号民事调解书;二、驳回被申请人付井龙的诉讼请求。

2020年1月19日,滦平绿梦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依据本院作出的(2019)冀0824民再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对已执行完毕的申请执行人付井龙与被执行人滦平绿梦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给予执行回转,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该案正在执行中,目前已执行到位标的款100000.00元。

2016年7月8日申请执行人闫长玉等10人依据滦平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滦劳人调字第(2016)70号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未查找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16年11月11日裁定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终本后,本院发现滦平绿梦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在承德金山岭生态文化旅游经济区管理处有收入,恢复对该案的执行,并于2017年10月16日裁定提取被执行人滦平绿梦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在承德金山岭生态文化旅游经济区管理处的收入,2017年12月6日向申请执行人闫长玉等10人发放执行标的款545500.00元,收取案件执行费1855.00元;发放后本院裁定终结了该案的执行。该案据以执行的依据滦平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滦劳人调字第(2016)70号调解书尚未被撤销。

另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河北滦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滦平绿梦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唐桂满、刘龙飞、李连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5日作出了(2016)冀0824民初15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告滦平绿梦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河北滦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800000.00元及利息,被告刘龙飞、唐桂满、李连生对上述款项的给付承担连带责任。2017年12月25日,申请执行人河北滦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据此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后终结本次执行。恢复执行后,申请执行人河北滦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滦平绿梦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刘龙飞、唐桂满、李连生三方于2020年4月29日作出执行和解协议。异议申请人唐桂满已被执行财产价值2397855.00元,唐桂满再偿还河北滦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78000.00元之后,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法院查封唐桂满的财产及银行账户,解除限高和失信。在唐桂满偿还278000.00元后,申请执行人不再要求法院执行唐桂满,即不对唐桂满采取任何执行措施。2020年4月29日,申请执行人河北滦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具收据,证明:根据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冀0824民初第1515号,今收到被执行人唐桂满执行标的款人民币278000.00元整,用于归还滦平绿梦生态农业有限公司贷款本金。现在滦平绿梦生态农业有限公司贷款本金3800000.00元全部还清。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作出(2019)冀0824执恢39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解除被执行人唐桂满所有的位于滦平县城关石头沟门社区滦阳府小区1号楼2单元503室的查封。(证号2018滦平县不动产权第001521号)。至此对异议申请人唐桂满的执行已经全部结束。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异议申请人唐桂满既不是付井龙案件当事人,也不是闫长玉案件当事人,其无权利提出执行回转的请求,对其请求应当不予受理。本院执行(2016)冀0824民初1515号民事判决书中,对异议申请人唐桂满的执行已经完毕,对执行行为已经全部解除,该案对异议申请人唐桂满执行已经终结,异议申请人唐桂满提出执行异议,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前提出,异议申请人唐桂满执行案件已于2020年4月29日终结执行,对其的相关执行行为已经结束,因此异议申请人唐桂满于2020年5月6日提出异议申请,不符合相关规定。异议申请人唐桂满提出的案件实体和程序问题以及执行中出现的问题不属于执行异议审查范围。综上,异议申请人唐桂满异议理由不符合受理条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异议申请人唐桂满的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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