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双鸭山筑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某某,该公司经理。 被告:付某某,男,年龄30岁,住双鸭山市尖山区。
审理经过
原告双鸭山筑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付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0日立案后,原告双鸭山筑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双鸭山筑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双鸭山筑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双鸭山筑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许某某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孔某某